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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(以下簡稱《拍賣法》)第三條規(guī)定:“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,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”。該規(guī)定中的“公開”,系指向拍賣的程序應當公開;該規(guī)定中的“競價”,系指拍賣中應當具備價格競爭的條件,即競買人以獨立競價的形式參與價格競爭。
上述“公開”和“競價”是拍賣區(qū)別于其他買賣行為的要件。競價表示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向賣方提出要約表示,該要約表示以價格的競爭為條件,同時不排除價格相等時的時間優(yōu)先。競價可以分為“獨立競價”和“集中競價”,拍賣屬于獨立競價(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證券交易則屬于集中競價)。舉辦拍賣會應當滿足《拍賣法》規(guī)定的“競價”條件。
二、2004年11月25日,商務部《拍賣管理辦法》(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公布后,曾有業(yè)內人士認為,該辦法第四十條“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”“應當中止拍賣”的規(guī)定,可以理解為只要有競買人,那怕只有一個競買人也可以進行拍賣并成交。期間不少拍賣企業(yè)就此問題向中國拍賣行業(yè)協會法律咨詢與理論研究專業(yè)委員會咨詢,要求對商務部《辦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做出權威解釋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》相關規(guī)定及《辦法》第六十條“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”的規(guī)定,中拍協法律咨詢與理論研究專業(yè)委員會專門致電商務部相關負責同志,就《辦法》第四十條內容進行了咨詢。該同志明確表示,把《辦法》第四十條理解為只有一個競買人也可以進行拍賣是錯誤的,《辦法》中“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”,指的是拍賣中不具備競價的條件,此時“應當中止拍賣”。
因此,《辦法》中“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”“應當中止拍賣”的規(guī)定,指向為只有具備了《拍賣法》規(guī)定的競價條件時,拍賣會才能舉行。競價的方法可以由競買人直接到場,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參與,但必須滿足競價的形式要件。將《辦法》第四十條的表述理解為“只要有一個競買人就可以舉行拍賣會”忽略了競價條件,是沒有根據的。
三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《拍賣監(jiān)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(guī)定精神,“不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”將被視為拍賣企業(yè)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行為。這個規(guī)定要求舉辦拍賣活動應當具備競價條件,否則將引起由于競買人數不夠而導致的拍賣糾紛,甚至引起訟爭。顯然,只有一個競買人不能滿足“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”的規(guī)定。
綜上所述,在僅有一位競買人的情況下,應當中止拍賣。只有在競買人達到法律規(guī)定的競價條件,即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參加時,拍賣會才可以進行。